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本會定名為 “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 英文譯名為 “Taiwan Dance Therapy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進國內舞蹈治療及表達性藝術治療、心理健康之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實務工作、會員聯誼、及與國內外相關表達性藝術治療與身心健康機構聯繫及合作。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推展舞蹈治療及表達性藝術治療、心理健康之實務工作與研究發展。
- 舉辦、參與國內外舞蹈治療協會有關之學術會議及活動。
- 推廣並宣導舞蹈治療,以提昇國內相關人員之專業水準。
- 接受有關機構之委託,辦理藝術、舞蹈治療等相關之活動事項。
- 出版有關舞蹈治療與相關身心健康雜誌、刊物及其他有關書籍。
第二章 會 員
- 本會設立下列四種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對於舞蹈治療與表達性藝術治療、身心健康有研究興趣或熱心從事工作者,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藝術、心理、教育、社會及衛生各種團體或機關贊成本會宗旨,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後,使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委派一人為代表。
- 贊助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支持本會發展舞蹈治療研究的事務,年度贊助金額達伍千元以上者。
-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對心理與舞蹈治療領域有顯著的成就者,由理監事會通過,得聘為名譽會員。
- 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本會入會費與會費訂定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壹仟伍佰元整,於入會時繳交。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貳仟元整。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但名譽會員得免繳會費。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再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 會員(團體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倫理原則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團體代表)人數超過300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長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變更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理監事會。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本會之解散。
7. 議決財產之處分。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重大事項之範圍由
理事會訂定之。
-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項目。
- 理事為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理監事不得擔任前項之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權責即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異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聯名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1.入會費。
- 2.常年會費。
- 3.事業費。
- 4.會員捐款。
- 5.基金及孳息。
- 6.委託收益。
- 7.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如期召
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
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理監事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關機關核備後實施,
變更時亦同。